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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实习协议书,实习协议书样本

作者:新东方烹饪学校 时间:2016-05-05 阅读:0
学生实习协议说明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就学生(以下简称“乙方”)的就业选择条件和就业服务说明如下:
(一)就业选择条件
乙方符合以下条件,甲方提供就业选择服务并承诺成功就业:
1.乙方入学时提交的个人信息、简历等个人资料真实有效。
2.乙方参加甲方学制在12个月或12个月以上的全日制课程学习,学籍信息有效,并按规定支付完毕所有学习费用。
3.乙方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管理条例》和《学生守则》规定,操行量化考核成绩优良,无处分及不良记录。
4.乙方在校学习期间的各项考核成绩均达到(或经学生管理部鉴定离校前可达到)甲方规定的结业标准。
5.乙方在校期间参加甲方组织的三方权威机构的认证考试并合格。
6.乙方承诺就业选择期间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甲方要求积极参加就业指导、入职演练;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和反馈就业信息;在获得甲方的就业服务期间,按照甲方统一的学习进度要求办理必要的结业、离校等手续。
(二)就业服务程序
1.甲方根据学校规定的学习进度计划,在乙方计划结业前2个月为其组织就业选择服务。
2.乙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可通过其所在班级班主任提前要求甲方进行就业选择服务:
(1)学生在校12个月或以上全部课程结束。
满足上述条件的,由乙方所在班级班主任为其出具《计划结业证明》,并办理提前就业申请手续。
3.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递交真实、完整的《就业选择表》和面试资料;甲方就业指导师为乙方进行必要的就业辅导、入职演练,并为乙方举荐企业工作单位,组织乙方参加就业单位的面试。
4.乙方须在面试结束后三日内将结果反馈到甲方登记在册。
5.已就业的学生,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不得在校继续学习或住宿。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照甲方学校规定的《学生专业培养标准》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规范的教学和管理,并对符合本说明(一)条要求的学生提供就业选择服务。
2.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要求,在就业选择服务期间,按照本说明(二)条要求提交《就业选择表》、面试材料、就业反馈信息,以及其它甲方要求的就业服务个人资料。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在校期间提供职位定位、面试技巧以及模拟面试等有利于提高乙方就业竞争力的就业指导讲座和培训。
4.甲方有责任按照本说明(二)条流程,本着“以双向选择、对口选择为主”的原则为乙方提供就业选择服务。
5.乙方上岗后,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回访,了解乙方的工作情况;对就业情况良好的,甲方有权对其就业经历用于其它学生就业辅导案例,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就业回访工作。
6.乙方上岗就业后两个月内,如因就业单位转产、停产等非个人原因造成就业终止的,甲方将再次为乙方举荐企业工作。
7.乙方承诺按照本说明(一)条6款说明配合甲方的就业选择工作。为确保就业选择的有效和对口,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就业指导师的协调和管理。
8.乙方在甲方安排下赴外地就业选择期间,必须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及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证件,并严格遵守外出实习和就业选择管理制度,服从各驻外就业指导中心的安排。
 
(四)就业服务和协议的终止
1.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为满足就业选择条件的学生进行就业服务(以收到招聘单位报到确认函为准),视为成功就业,本协议自然终止。
2.本协议到期之日,甲方未做补充说明,或乙方未申请延长对其提供就业服务,本协议自然终止。
3.乙方因任何原因导致提前结束学业离校,且未能出具班主任签署的《计划结业证明》的,本协议均自动终止。
4.如乙方在校期间出现以下行为,甲方有权取消其就业选择服务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
(1)无故旷课累计达三节,迟到、早退累计达十次,病事假累计达十五天(除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家长证明除外),在校期间有违纪和处分记录的;
(2)违反(一)条规定的就业选择条件,情节严重的。
5.乙方在甲方为其就业选择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取消其就业资格(或不再继续举荐企业工作),本协议自动终止:
(1)参加用人单位面试,同意被录用,却不愿上岗;或上岗后无特殊原因,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离职;
(2)已申请就业,但在甲方为其提供就业选择服务期间,乙方连续三日或以上不在学校,又无请假证明、以及主动办理离校的;
(3)在参加就业面试期间不按甲方就业指导师要求准备面试材料、衣着不整、不修边幅,经甲方劝导无效的;
(4)无故不就业或故意拖延就业进度;
(5)参加岗前培训期间无故缺席;
(6)外出试工期间,严重违反甲方外出实习和就业管理制度;
(7)未经学校和驻外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擅自返校;
(8)上岗后因乙方原因(如违反工作纪律)被辞退或开除;
(9)未按甲方规定提交面试反馈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
(五)免责就业选择服务条款
以下情况,甲方仍可以酌情提供就业选择服务,但不承诺就业:
1.乙方结业时年龄要求16-36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无残疾,无智障和其他缺陷;若不符合本条规定,甲方可酌情举荐企业工作;
2.乙方未进行入学测试或入学测试不合格;标准化课程考试缺考二门(含二门)以上,或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合格;未完成职业素质课程和导师训练,或职业素质及导师训练成绩不合格;
3.未按要求参加必要的三方认证考试或考试不合格;
4.乙方上岗后六个月内,非乙方个人原因离职。
 
(六)其它
1.本协议有效期内,若有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制度出台或更新,且与本协议不一致,以国家相关规定或学校更新的制度为准。
2.本说明为《学生实习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签署该协议的依据。